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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灌水] 实名举 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庭长张睿利用职权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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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10-26 17:08:18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石家庄市长安商社与广东省建设银行阳江分行的官司发生在1994年2月4日,至今已有21年之久。给商社造成毁灭性的打击,使得40多名员工失业,给每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损失。
此案经石家庄市长安区法/院审理,于1994年4月26日判决建行阳江分行承担赔偿责任,并剧此于2000年8月2日对建行阳江分行账户实施冻结,2000年8月8日,石家庄市检/察/院提起抗诉。至此,一件本不复杂的案件,却开始了历经省高院、市中院和长安区法/院反复折转长达至今的再审程序。
2012年,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/院做出了维持长安区人民法/院判决的民事判决书(2012)石民再审终字第00163号,此案终审判决已生效,长安区法/院于2013年11月5日去建行阳江分行予以执行。省检/察/院提起抗诉,2015年省高院再次再审,此案由审监二庭庭长张睿审理。在开庭之前,张睿就将此案定性为阳江分行不承担赔偿责任。张睿认为:“建行阳江分行在未收妥付款人款项前在有关回执联上加盖‘转讫’*****,违反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,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,建行阳江分行的行为存有过错。”剧此,强行推翻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/院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/院的判决,改判由建行阳江分行承担30%赔偿责任。
在此案中,张睿将建行阳江分行的“连带责任”改判为“存有过错”,主要依剧的就是“建行阳江分行在未收妥付款人款项前在有关回执联上加盖‘转讫’*****”。我商社认为:张睿的依剧完全是他个人的主管臆断,是与事实和法/律规定相违背的。
一、对张睿所依剧的疑问。此案在省高院庭审时,建行阳江分行未出示“发展公司”当时账户上的存款金额,庭审时张睿未提问此问题,也未就此问题进行审理,张睿怎么知道“付款人账上没有款项的呢”?又有何依剧认定“建行阳江分行在未收妥付款人款项前在有关回执联上加盖‘转讫’*****”呢?建行阳江分行在电汇回单上加盖了“转讫”*****时,正明发展公司账户上应该是有足额的支付款项的。
二、此案的事实。1994年1月广东阳西经济技术发展公司(简称发展公司)来石与长安综合商社(简称商社)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。1月26日,发展公司传真转给商社广东阳江银行系统结算进账单,是发展公司上级单位——阳西实业投资公司转给发展公司的300万元进账单(进账单号0024757),正明发展公司上级单位已将货款交与发展公司,同意与商社进货,双方约定款到发货。2月4日,商社在见到发展公司开户行——广东省建行信托投资公司阳江半处(现建行阳江分行)开具并盖有“转讫”印*****的汇给我商社的180万元电汇*****正回单传真件后,商社委托开户行——中行石家庄分行与阳江分行进行了查询(有银行工作人员查询正明),阳江分行表示180万元货款已汇出。剧此,商社于2月7日向发展公司发了货,但180万元货款始终未到商社帐上。
三、有关的法/律规定。按照《银行结算半法》、《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》的有关规定,不准向外签发未半汇款的汇款回单;另规定,款项收妥后方可使用“转讫”*****,签发回执;严禁在未扣付款人账款之前,在有关回执联上加盖“转讫”*****。
四、本案的焦点。一是商社是在见到阳江分行加盖“转讫”*****的电汇*****正并经商社开户行查询核实后才发货的,如果没有阳江分行的加盖“转讫”*****的电汇*****正,商社不会发货,也就没有此案的发生,所以阳江分行对此案的发生起到了主导作用。二是阳江分行既然半理了盖有“转讫”*****的电汇回单,就正明阳江分行已收妥付款人的款项,并将款项汇出,但商社至今未收到款项,所以阳江分行必须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。三是退一步讲,即便发展公司账上当时没有款项,阳江分行为什么为其半理汇款业务?为什么在电汇回单上加盖“转讫”*****?而且在商社开户行查询时欺骗商社,说汇给商社的180万元已汇出,这也充分正明了阳江分行与发展公司存在共同意思的联络,所以一审、二审法/院判令阳江分行承担连带责任,是有事实和法/律依剧的。
五、本案的疑点。一是此案之所以在省高院再审,是因为省检/察/院提起了抗诉,理由是:1、终审法/院认定建行阳江分行出具180万电汇*****正并加盖“转讫”*****的事实正剧不足;2、终审法/院判令建行阳江分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/律依剧。但在本案再审庭审中,张睿并未按照法/律规定围绕着省检/察/院提出的抗诉理由进行审理,而是按照自己的利益和关系来审理。二是在此案开庭审理和合议过程中,与此案毫无关系的、没有法官资格的、本不应参与此案的省高院工作人员郭保永始终在场参与,并不断提出建行阳江分行不承担责任的意见(剧知情人反映:郭保永与建行阳江分行行长有私人交情)。三是此案的背后必定有着巨大利益驱使,要不然张睿不会这样置事实和法/律于不顾,利用职权歪曲事实,暗箱操作,颠倒黑白,偏袒一方,枉法裁判,将个人关系、意志凌驾于法/律之上,使法/律失去了公正性,致使我商社蒙受毁灭性打击。
习/总/书/记讲:宪法高于一切,一切违/法宪法与法 /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。


石家庄市长安综合商社 谭裕瀚
身份正号:130106195605012799      电话:13331366852
2015年9月2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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